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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法律制度保证债权人可以通过称为监督行动的特殊程序,要求债务人偿还欠其的金额或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无论是交付某物还是做/不做某事,其该规定载于《民事诉讼法》(第 13,105/15 号法律)第 700 条及以下条款。
与通过普通程序进行的催收行动相比,通过监督行动处理请求可以使债权人更快地处理司法程序,其目的是形成司法行政职称。
然而,为了利用简易判决和定罪程序,债权人必须基于书面证据提出其主张,而无需具有可执行所有权的效力。
让我们从这个概念的最后一部分开始:没有行政头衔的有效性。可执行所有权的有效性保证了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提起强制执行行动,因此,并不使债权人能够合法地通过特殊监督程序来假定其信用得到满足。最常见的不具有可执行所有权效力的文件的例子是规定支票、未经两名证人签署的书面合同(《民事诉讼法》第 784 条第三款)、农业合伙合同、在经常账户中开立信贷合同(高等法院摘要 233 和 247)等。
至于书面证据,必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共同起草的书面文件,虽然不能证明构成事实,但可以让法官通过推定推论所主张权利的存在(TJ-RS,上诉)民事案件 597.030.873,案件报告 Araken de Assis,判决)。
书面文件专指由实际情况相关各方书写并签署的原始物理文件的观念已经成为过去。目前,随着我们每天经历的所有技术进步,我们可以在实体平台之外的平台上准备书面文件,例如电子和虚拟电子邮件平台,在该平台上进行许多谈判大量的合同也是在电子信息的虚拟环境中“签订”的。
根据2001年第2,200-2号暂行措施的规定,在虚拟环境 马来西亚电话号码表 系的安全性得到了提高,电子签名认证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保证了所准备文件的真实性,该措施在2001年建立了电子密钥基础设施。国家。
在程序领域,新的《民事诉讼法》在书证方面已经取得了进步,特别是在私人文件的特征方面,使其能够在法律诉讼中用作证据(《民事诉讼法》第 408 条及以下各条)。 CPC),明确承认电报、无线电报或任何其他传输方式(CPC 第 413 条),使对方有可能通过指控虚假来质疑文件的真实性。
因此,有必要根据与上述书证规定的比较,对《民事诉讼法》第 700 条规定的静态概念的适用进行调整,以适应我们所面临的虚拟商业环境的当前现实。今天的经历。考虑到这一点,高等法院在特别上诉 1,381,603/MS 中决定,只要法院确信指控的真实性,电子信息(电子邮件)就可以支持监控行动的请求。陈述的适当性,使被告能够通过适当的程序途径对他提出质疑,法院必须调查电子通信(电子邮件)以及原告提出的其他证据(REsp)的有效性1381603/MS,报告员部长 Luis Felipe Salomão,第四小组,判定,判定)。

然而,技术不断进步,以前在物理平台和虚拟平台上通过电子邮件准备的谈判和书面文件现在通过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完成,承包商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就交易达成一致,规定其规则、付款、截止日期、合规时间和地点,甚至催收和承认债务,所有这些都是以招聘速度的名义。
应用《巴西法律规范简介法》第 4 条规定的类比,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 140 条的规定,法官不得根据差距免除自己的裁决根据法律,Cachoeira do Sul (RS) 的债权人根据书面证据提出了监督行动的请求,但不具备通过 WhatsApp 应用程序对话获得的可执行所有权的效力,其中他与债务人以及债权人之间的整个谈判后者承认对前者负有债务。该应用程序虚拟平台上的书面证明以未付款交易时开具的农村生产者发票作为补充,证明了货物的有效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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