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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被忽略,《民法典》第 1,077 条也履行了区分适用于有限公司的制度的功能,因为虽然有限公司的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股份的价值,但简单公司的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股份的价值。公司负有附属责任。因此,考虑到个人资产无法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必须保证有资产稳定性来履行义务,这就是为什么合伙人不能无故退出的原因。
尽管不保持关联的自由是基本保障,但不能孤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立地解释它,需要基于经济自由、合同的约束力以及主要是公司资产的稳定性进行适当考虑。
院审议了根据第 1,153/2022 号临时措施产生的第 10/2023 号转换法案。除其他主题外,PLV n° 10/2023 提议修改第 11,442/2007 号法律第 13 条的措辞,其原始文本允许托运和损坏购买保险。
这就是所谓的按规定保单,这是道路货物运输保险市场上反复出现的做法,特别是道路货物运输者民事责任强制保险(RCTR-C)。 托运人在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时,除了作为受保人购买与所运输货物有关的保险(国内或国际运输保险)外,还作为规定者代表承运人签订 RCTR-C 合同,即作为保单的被保险人。
MP n° 1,153/2022 反对这种做法。其起源的项目[1]的理由 认为,按规定签订合同“给承运人带来巨大损失”,这是由于“大多数大型托运人每天以承运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一种保险,因此在风险管理计划中建立自己的规则”。在以分段方式进行的运输中,即来自不同托运人的货物,运输商会发现自己“有义务在同一次行程中采取不同的程序,以满足每个保险公司的需求和/或风险”经理。”]”。在此背景下,该项目提出“独立运输商、货运公司或货物运输合作社有义务签订 RCTR-C 合同”,共和国总统于 2022 年 12 月对此表示确信。
第 1,153/2022 号 MP 修改了第 11,442/2007 号法律第 13 条的措辞,确定 RCTR-C 是由公路货运商 独家承包的[2]。尽管 MP 项目的理由仅涉及该保险,但已提议(共和国总统接受了)关于承运人货物失踪可选民事责任保险 (RCF-DC) 和可选民事责任保险的相同规则。车辆责任 (RCF-V) [3]。因此,该提案的最终目标是排除托运人处理与公路货运承运人民事责任相关的强制性或选择性保险,从市场实践中消除“托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该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的承运人共同签订保险”与单一保险公司合作,剥夺了获得更好谈判条件的任何机会”,正如 MP 项目的理由中所述。
该项目和 MP n° 1,153/2022 所应对的这一现实的关键要素是退货权豁免条款和信件 (DDR) 。上述 MP 或发起该 MP 的项目的规定中没有提及它们。然而,在该项目的理由中,DDR被视为“运输者的真正陷阱”。它将是“用于将有偿货物运输有效运作之外的行为者所谓的逃避责任正式化的工具”。因此,公路货运商将受到“保险公司或风险管理者强加于……‘DDR’中的单方面解释和条款”,这在许多情况下将使公路货运商处于公开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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